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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9-07 16:4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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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扶持奖励的规定。奖励额度结合我市财力状况而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关于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奖励的规定。奖励额度结合我市财力状况而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关于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奖励的规定。扶持奖励对象是结合我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及代表性传承人实际情况而定,扶持奖励额度结合我市财力状况而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五、关于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景区,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的扶持奖励的规定。奖励额度结合我市财力状况而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第十节 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一小节: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地域文化特色,将文化内容、文化符号、文化故事融入景区景点,把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纳入旅游的线路设计、展陈展示、讲解体验,让旅游成为人们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过程。第二小节:以旅游促进文化传播。发挥旅游覆盖面广、市场化程度高等优势,用好旅游景区、导游人员、中外游客等媒介,传播弘扬中华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旅游成为宣传灿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

  六、关于对奖补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

  七、关于对违规套取资金、相关人员违纪违法、条文解释权属及实施日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