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abet888_dafabet888唯一登录网站-官网下载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文件解读
《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7-31 10:58:15  浏览:-
字号:

政策原文: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全力建设苏区融湾先行区和推动梅州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经营企业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目标

  通过对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门店的许可申请采取免于现场核查等便利措施,有效促进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审批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同时,充分发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支持连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十三条,具体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对应第一条,主要明确编制目的和相关政策依据。

  (二)适用范围。对应第二条,明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对应第三条,明确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四)申请条件。对应第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申请许可便利化应符合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对应第五条,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申请许可便利化应提交的材料。

  (六)评审程序。对应第六、七条,明确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开展许可便利化资格评审时限、评审组组建等程序要求,明确评审组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开展许可便利化资格评审内容及方式。

  (七)评审意见及评审结果。对应第八条,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评审组评审意见作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八)便利化审批举措。对应第九条,明确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连锁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承诺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天作出许可决定。

  (九)依申请变更、延续的便利化审批。对应第十条,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以及延续等事项时,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十)事中事后监管。对应第十一条,明确对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门店,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连锁门店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退出机制。对应第十二条,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的情形,同时规定存在该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二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十二)施行日期。对应第十三条,主要明确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