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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8-26 11:44: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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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丰顺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丰顺县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包括七部分内容,共四十条。

  第一章 总则。该部分阐述了制定背景、总体要求、概念定义、基本原则、收费标准、项目确定要求和收入性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丰顺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市场配置原则、效益兼顾原则、管办分离原则和收支分开原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该部分列出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广场、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场地、场所有偿使用收入;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收入。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该部分介绍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协调机构,详细规定了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等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章 管理程序。该部分从建立台账、年度计划、编制方案、价值评估、选定主体方式、签订合同、对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受让方要求、对历史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第五章 收入管理。该部分明确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缴纳义务人的义务,以及收入管理有关要求。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减收、免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公共资源的受让方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对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并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该部分列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追责情形。

  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切实加强对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该部分补充了相关说明,并明确了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