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的规定,为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