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实体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森林火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晰“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管控范围,明确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市的森林防火期。
在有效管控火源的基础上,《条例》对特殊用火和民风民俗用火需求进行适当疏导,对生产性用火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管;对确需焚烧祭祀、宗教用品的,按规定报请决定后,就近设立集中处理点,并做好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条例》明确,对违反火源管理规定的,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