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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7-04-05 15:18: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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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期间,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坚持依法治火,严惩山火肇事者和违反《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效。据统计,4月2日至4日,全市共立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10起,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0人。其中,刑事拘留3人,治安拘留1人,行政罚款6人。

一、4月3日,五华县华城镇南方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查,犯罪嫌疑人张×中(男,45岁,华城南方村人)于当日11时左右在本村扫墓祭祖时,因烧纸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月4日被五华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4月3日,大埔县枫朗镇双溪村陶背村民小组发生森林火灾。经查,当日上午枫朗镇双溪村村民李×恩(男,61岁)独自一人到本村黄田龙山场祭祖,拜祭后于10时20分左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鞭炮时,不慎引起山林大火,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当晚被森林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三、4月3日10时45分左右,兴宁市黄陂镇学士村发生一宗森林火灾。经查,犯罪嫌疑人钟×泉(男,59岁,黄陂镇学士村人),因当日上午到本村山上扫墓祭祖时,用火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前,钟×泉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四、4月3日11时左右,蕉岭县新铺镇尖坑村发生一场森林火警。经查,起火原因为该村村民陈×生(男,57岁)及其家人到山上祭祖燃放鞭炮,由于扑救及时,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较小。山火发生后,嫌疑人陈×生主动向蕉岭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4月3日下午,兴宁市石马镇新群村发生一宗森林火警。经查,石马镇新群村村民陈×玲(女,38岁,石马镇新群村人)于当日14时独自一人到本村宝子岗山场坟地割草,15时左右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起山火。兴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照《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规定,将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六、4月4日上午,丰顺县公式隍镇环市村发生一宗森林火警。经查,该县公式隍镇环市村村民张×期(男,36岁,环市村人)于当日10时在本村埔坑山上上坟祭祖时,因烧纸钱不慎引起山火,过火面积不足1亩。丰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照《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1000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