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便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就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从2015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日每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0元。
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