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人社[2010]6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0]43号)的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
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原来每月551元调整为589元,其中,失业保险金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568元)发放,医疗补助金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21元)发放。已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
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代章)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