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关于职业年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886号)和《转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7〕15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市本级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依据政策法规
(一)《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
(二)《关于职业年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886号)
(三)《转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7〕15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业年金征收范围事项。
(二)明确职业年金征收标准事项。
(三)明确职业年金征收方式事项。
(四)明确职业年金征收相关部门职责。
三、相关要求
(一)征收范围
参加梅州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征收标准
1.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三)征收方式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由税务机关代征,并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步征收。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并代扣代缴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市直财政统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业年金扣缴方式按《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有关费用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39号)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梅州市市本级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