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科室、园区分局:
为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核“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规遵照执行。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 日印发
校对:张伟科
梅州市市场监督理局受理审核“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轻处罚”案件,是指市局办案科室在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减少拟处罚金额申请,经办案科室核实,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拟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的案件。
本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案件,是指市局办案科室在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减少拟处罚金额申请,经办案科室核实,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拟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案件。
第三条 市局办案科室(含园区分局)办理的上述范围内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办案科室告知当事人拟处罚金额后,当事人提上述“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金额申请及其理由、依据的,由法制科室受理。
第五条 法制科室经过审查,认为办案科室需要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行为情节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当事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行为情节证据的,建议办案科室予以核实或者补充调查。
第六条 办案科室应当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证据,核实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行为的情节证据。
第七条 办案科室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和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行为情节证据后,提出有关核实情况意见和拟处理建议意见,交由法制科室审核。
第八条 法制科室根据办案科室核实的证据等有关材料,认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从轻处罚”规定情形,且在法定处罚金额内拟减少原告知处罚金额不超过30%(含30%)的,同意办案科室拟处理建议意见,由办案科室提交其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具有“从轻处罚”规定情形,且在法定处罚金额内拟减少原告知处罚金额超过30%(不含30%)的,提交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法制科室根据办案科室核实的证据等有关材料,认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减轻处罚”规定情形,且依规定拟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的,提交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拟提请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件,经分管办案业务和法制审核工作的局领导批示和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请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法制科室按照《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提请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后,如遇上级另有“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受理审核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市场监管管理 申请“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受理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