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丰顺县2019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丰自然资〔2020〕65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使用位于埔寨镇塔下村地段丰顺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1.8960公顷(耕地1.87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0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丰顺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1225653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