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2010年6月25日、2011年5月26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316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458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283号文件批准征收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坜明村、东升村、泮坑村、三乡村的集体土地439.52亩,作为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江南新城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详见右图)。
三、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发布单位:梅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