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第14、第15、第20经济合作社,上坪村第8-1、第8-2、第9、第14、第15、第16-1、第16-2、第16-3、第16-4经济合作社,上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9.622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上坪村(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B20002-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第14、第15、第20经济合作社,上坪村第8-1、第8-2、第9、第14、第15、第16-1、第16-2、第16-3、第16-4经济合作社,上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0751公顷(耕地1.3499公顷、园地0.8434公顷、林地18.2307公顷、其他农用地7.6511公顷),集体未利用地1.547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9.622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0〕10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共15天)。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1〕23号)
2.勘测定界图(B20002-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